知识产权维权取得又一重大胜利!

发布时间:2020-06-30

  2020年6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初97号),判决(摘要)如下:

  一、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停止制造侵犯原告jinnianhui金年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号为ZL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产品发明专利权的蜜胺生产系统,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该产品发明专利权的蜜胺生产系统;

  二、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jinnianhui金年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号为ZL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该专利方法、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蜜胺产品;

  三、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jinnianhui金年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万元,被告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中的40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次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案,本公司和北京烨晶,于2016年12月13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立案,2017年3月,被告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5月18日该院做出裁定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2017年5月31日,被告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8月30日广东省高院驳回被告管辖权上诉,并做出由省高院审理此案的裁定。2017年11月29日,广东省高院受理本案,2018年4月13日至2020年1月16日经四次开庭审理,双方经过多次激烈交锋,由于侵权证据确凿,广东省高院最终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做出了公证判决。

  本次专利侵权诉讼案,是本公司三聚氰胺知识产权系列维权案件的重要一环,是继2018年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节能节资型气相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专利号:ZL201110108644.9)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4960号)之后取得的又一重大胜利;是在2019年11月,中共金年会办公厅、金年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之后,广东省高院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具体实践,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必将对进一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知识产权维权取得又一重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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