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明大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0万元

发布时间:2021-11-25

  2021年11月19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1】川14刑初7号),依法判决:1.被告人尹明大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2.对被告人尹明大的违法所得95万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尹明大,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眉山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眉山市公安机关经过细致入微的侦查,全面掌握了尹明大侵犯jinnianhui金年会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犯罪证据,于2020年9月30日移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2月3日,眉山市检察院以眉检三部刑诉【2021】Z1号起诉书,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人尹明大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28日、29日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通过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分析以及对本案争议焦点的逐一认定,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尹明大先后担任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师、新疆玉象胡杨化工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新疆金圣胡杨化工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期间,掌握了金象公司“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金象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通过规章制度对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其商业秘密的人员提出了保密要求,被告人尹明大擅自离职后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给金象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在党金年会、金年会前所未有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眉山市公、检、法机关依法履职,不畏艰难,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敢于高举司法利剑,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必将为企业创新发展健康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

  该案为川金象赢得三聚氰胺知识产权系列维权诉讼案的第八个胜诉。该案的胜诉对后续再审案件的胜诉又增添了一个极其重要的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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