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氰胺知识产权系列维权诉讼再下一城 ——川金象诉尹明大、华鲁恒升等侵害技术秘密案获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1-12-31

  岁末(12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川01民初2948号),依法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尹明大、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原告jinnianhui金年会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到涉案技术图纸、资料记载的技术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尹明大、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即销毁记载有原告jinnianhui金年会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载体资料;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jinnianhui金年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万元,被告尹明大对其中的1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宁波化工研究设计院、宁波厚承公司对其中的5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jinnianhui金年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800元,由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16000元,被告尹明大承担11800元,被告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52000元,被告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5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川01民初2948号之一),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尹明大、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厚承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jinnianhui金年会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停止时间持续至本案裁判生效时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jinnianhui金年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成都中院的公正判决,彰显了保护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鲜明态度,用公平公正护航经济创新发展,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必将对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 三聚氰胺知识产权系列维权诉讼再下一城 ——川金象诉尹明大、华鲁恒升等侵害技术秘密案获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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